猶記2010年我還想去參加朱學恆在凱道辦的反廢死遊行,4年後的今天我認為我已經是支持廢除死刑。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,可說是思想上的長途旅程。一如所有的社會議題,廢死是一個牽涉廣泛的題目,很難用單純的Yes/ No來回答。更精確的說:我支持有條件的廢除死刑。
第一次開始思考這個問題是在2000年的夏天,當時在通識課程 “哲學與人生” 。儘管當時我沒有被改變,接下來的十年我也沒有新的想法,但課堂上的討論確實促使我去檢討自己的想法。
壹、寧可放過一百,不可錯殺一人
法律是人定的,調查與判決也是人為的,既然是人就有犯錯的可能。儘管無罪推定與科學辦案能將冤獄機率降低,但還是不能完全免除。在這個情況下,即使機率只有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,讓一個人的 "白白犧牲" 換取九百九十九人 "正義的執行" ,這樣公義嗎?上面的基數可以無限放大,但再高的比例,都彌補不了一個無辜的生命白白犧牲。
貳、印度同性戀法案,施明德與湯英伸
【维基百科 】大部分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都判定同性戀行為為有罪。在伊斯蘭政權國家如伊朗、毛里塔尼亞、沙特阿拉伯、蘇丹和也門,同性戀會被處以死刑。而尼日利亞及索馬里的部分地區亦執行此法。[2]而雞姦的懲罰於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處理手法,部分人會被處以死刑,而部分人則會被監禁。而部分較世俗的國家雖然以穆斯林為主,但不依上述手法處理。如印度尼西亞,[3]約旦及土耳其。
【维基百科 】1980年,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於台北景美軍法看守所第一法庭舉行,施明德從容應對、笑傲法庭,並提出主張「台灣應該獨立,而且事實上已經獨立三十多年了,現在的名字叫做中華民國。」,「黨禁、報禁、戒嚴令、萬年國會是台灣民主化的四大害」。4月18日,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,罪名成立,原判死刑;但在國際壓力下,改判無期徒刑定案。
【维基百科 】湯英伸(1968年7月26日-1987年5月15日,鄒語族名:迪亞),曾就讀嘉義師專,後因故休學。1986年初,為負擔家計,從阿里山鄉前往臺北市謀職,他根據報紙上的西餐廳徵人廣告前往應徵,但不料該餐廳的真面目是求職介紹所,誤入求職陷阱的湯英伸被介紹到洗衣店工作,並且欠下了介紹費三千五百元,又遭到雇主扣留身份證,還被迫超時工作。1月25日,工作九天後,湯英伸酒後與雇主發生衝突,情緒失控之下殺害了僱主一家三口,湯英伸犯案後前往警局自首,因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定讞。
從這幾個例子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有時是多愚蠢與不合理。遠在幾千公里外的,今天仍然還判決同性戀死刑。美麗島事件施明德原被判死刑,但他的所作所為在今天是多麼微不足道的小事,可能連入獄服刑都不用。這也不過是三十多年前的事。在當時的社會風氣下,多數民眾也許覺得他罪有應得,依法辦理。這是多可怕的洗腦教育?可說是思想上的腦殘,價值判斷的文盲。
如果僅僅看湯英伸的作為與結果:18歲的少年殺害僱主一家三口,包括一個兩歲女童,也許有人會說死刑是罪有應得。但深入了解他的遭遇與困境,其實其情可憫。他有沒有教化的可能?我認為有,但他再也沒機會。
叄、我的小結
如果當時施明德被判處死刑並執行,今天去回顧會不會覺得可惜?如果今天湯英伸還活著,會不會有重新審判並自新的機會?部分的伊斯蘭國家,幾年後會不會對於曾經迫害同性戀而感到惋惜並懊悔?
死刑是不可逆,以至於不可彌補的。相對於徒刑、罰金等其他刑罰,它強大到應該要被畏懼。對於法律可能的不合理,判決可能的不合理,這些 “死刑犯們”,該不該有一線機會,等社會重新省視這些價值觀?法律在那個時空背景下也許有不得不嚴苛的理由,但留下一線生機彌補這些錯誤,是不是同等重要?
延伸閱讀
陳智雄
http://www.taiwannation.org.tw/dbsql/efcontent1b.php?id=65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-tw/%E9%99%B3%E6%99%BA%E9%9B%84
湯英伸
http://dawogroup.pixnet.net/blog/post/18628870-%E4%B8%8D%E5%AD%9D%E5%85%92%E8%8B%B1%E4%BC%B8-(%E4%B8%8A)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-tw/%E6%B9%AF%E8%8B%B1%E4%BC%B8%E4%BA%8B%E4%BB%B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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